關於本會
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章程
-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二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25007號函准予備查
- 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7、8條條文
-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內政部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三三二二號函第八條變更准予備查,第七條仍維持原條文
-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8、31條條文
-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213966號同意備查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24條條文
- 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020459號同意備查
- 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7條條文
- 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31893 號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為一非營利、非政府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在增進國民海洋意識,協助國家海洋政策之釐訂,以確保國家海洋權益,促進海洋資源暨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國內產官學各界在海洋事務與政策上的共識。
二、從事海洋事務與政策專題研究計畫。
三、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專題座談會、研討會、公聽會等公共論壇活動。
四、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相關之講習、訓練活動。
五、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相關之專業諮詢。
六、辦理海洋事務與政策專題之參訪活動。
七、出版海洋事務與政策專題論著等。
八、與他國相關組織、機構間建立聯繫網絡,以增進區域與國際海洋事務上之合作。
九、接受委託辦理符合本會宗旨、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海洋事務相關工作或研究,或對海洋事務與政策有興趣,且經二位會員推薦者。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二位會員推薦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預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或在學學生,經二位會員推薦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個人會員願長期支持本會之宗旨與運作者,得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永久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秘書長之聘免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為研究工作之推動得設各種研究中心,為會務之推動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本會得為學術研究、專業諮詢、訓練教學等之需要,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約聘專、兼任研究人員、諮詢委員、講座若干人。
研究人員之職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前項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預備會員減半,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預備會員減半,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永久會費: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於成為永久會員時繳納。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廿二日台(86)內社字第8625007號函准予備查。